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章程,为进一步发挥本基金会在促进科普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资助、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广泛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对社会机构需要本基金会资助的部分公益科普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进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本市社会机构,包括学校、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指导站、社区活动中心以及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2、申报的项目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以及公益科普项目的有关要求。
3、资助的公益项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提升科普能力,带动社会捐赠。
二、项目类型与资助形式
1、现金资助类:科普展览与活动、科普展品研发(包括科技成果科普化)、科普研究、科普影视作品、科普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屋/角)以及其他能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公益科普项目;
2、实物资助类:流动科技馆展品展项等。
其中,现金资助类项目可以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短期能完成的项目;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已连续开展多年或项目必须连续开展三年以上的长期项目;或者是具有突发性,时效性或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实施的特殊项目。
三、申报评审程序
1、需要本基金会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有匹配资金请注明,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2、本基金会在接到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基金会年度的预决算立项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认定,通过后报项目评审小组评审。
3、项目评审小组根据上报材料召开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项目评审小组由本基金会部分专家委员会成员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组成。
5、申报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小组须经本基金会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出具评审意见,所有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6、本基金会定期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
1、本基金会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获资助的项目凭本基金会的资助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基金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程序实施项目。
2、获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须单独立帐,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3、获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反馈表》,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书》,并向本基金会提供项目的图片、录像等资料归档。本基金会可优先使用、宣传相关成果。
4、获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基金会资助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本基金会的公信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消资助,追回资助款。
5、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代为申请项目资助。
6、对所有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由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受益对象进行察看、访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反馈。项目结束时,由本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7、对本基金会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