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科普教育事业,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资助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科普公益为目的,向本基金会捐赠设立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或用途、并依据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与不动本基金、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动本基金是指其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是指其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专项基金;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热心科普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表;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发起人是外国单位的,应提供合法成立并存续的证明文件;发起人是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分次达到。本基金会也可发起设立公共基金,接受国内外捐赠人的捐赠和政府资助。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用途等信息,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将与捐赠人签订协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捐赠人凭本基金会开据的捐赠票据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独立捐赠人还享有所捐设独立基金的冠名权。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本基金会募集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负责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资助项目,审批资助计划、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独立基金一般由捐赠人或其委托人担任主任,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双方共同商定;公共基金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各方协商产生。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使用等。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专项基金管委会申请基金资助。本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向专项基金管委会和捐赠人推荐符合专项基金使用方向的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捐赠人同意,专项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捐赠人不直接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完成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管理办法、捐受双方的协议以及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负责保管,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财务科目,独立核算,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由本基金会代为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运作,每年所产生的收益并入本金。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可提取不超过捐赠额及其增值收益的10%,作为日常工作经费,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基金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汇报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捐赠人对专项基金的查询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其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正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被取消或其剩余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基金会将依法对其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归本基金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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