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创新,进一步促进科普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特设立“赛复—科技之光”奖,以鼓励在科普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以及为发现和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后备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普教育工作者,鼓励在科普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优异、有创新才能的青少年。

    第二条  “赛复—科技之光”奖的宗旨是:集众多优秀科普教育人才为社会公众尤其青少年普及最新科学理念、科学知识和科学成果作贡献,扬广大有志青少年爱科学、勇于创新实践的精神风貌,为提升上海市民的科学素养,培养科技创新后备人才作积极探索。

    第三条  “赛复—科技之光”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出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动员社会力量而创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赛复—科技之光”奖分别设“赛复—科技之光伯乐奖”、和“赛复—科技之光新苗奖”(以下简称“伯乐奖”、“新苗奖”)。“伯乐奖”专门授予在科普教育研究、科普教育活动中有突出成绩和在培养优秀青少年科技人才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新苗奖”专门授予在科普活动中有突出创新思维和创造才能的青少年。

    第五条“伯乐奖”、“新苗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伯乐奖”10名,“新苗奖”10名。评选“伯乐-突出贡献奖” 1名,“新苗-未来之星奖”1名。所有奖项于当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参评对象

    第六条  参加“伯乐奖”、“新苗奖”评选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一)“伯乐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科普教育事业,从事科普教育研究,注重创新,科普教育研究成果在相应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心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公众参与面广,对一个地区的科普教育工作起示范带动作用。

4、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未来工程师大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青少年科技拓展培育基地、开放式学生论坛、英特尔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内外各级各类科普、科技活动,注重在活动中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活动成效显著。

5、善于发掘优秀青少年科技人才,注重科学指导和带教,培养出一批具有创新思维的科技幼苗。

(二)“新苗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科学,勇于实践,对科学探究活动具有广泛的兴趣爱好。

2、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尝试解决日常生活的问题,相关的实验项目或科技作品认可度高。

3、积极参加未来工程师大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青少年科技拓展培育基地、开放式学生论坛、英特尔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内外各级各类青少年科普、科技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伯乐奖”评选对象为本市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等)、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区科技指导站(馆)等从事科普教育、教学的相关人员,“新苗奖”专门授予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八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赛复—科技之光”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项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推荐相关人员组成。奖项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各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奖项进行评审。奖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在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评选组织工作。

    第九条  “赛复—科技之光”奖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区县及相关部门推荐、奖项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等工作流程。

1、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等)、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指导站(馆)等单位为奖项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要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对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及相关部门做好材料申报工作。

2、各区县教育局、区县科委、科协及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为奖项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将申报材料上报奖项评审委员会。

3、奖项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议后,报送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审定文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由主办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一条 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 加强对获奖成果和先进事迹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社会知晓度、影响力和荣誉感。

第十二条  对获奖者的优秀项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人员予以跟踪资助和服务:

1、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希望开展深入研究的,可参加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申报,申请进一步资助支持。本基金会将给予优先考虑。

2、推荐获奖人员(特别是新苗奖获得者)参加全国或市级科研院所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学习交流活动,推荐获奖作品在《自然与科技》等公开出版物中刊登和发表。

3、吸纳参加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联谊会会员,参加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十三条  若申报材料、获奖成果涉及抄袭或有其他侵权,或先进事迹有虚报行为,经奖项评审委员会调查属实,则取消获奖资格并不得申报下年度的奖项。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转有关部门处理。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因此遭受损害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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